广西将实施电梯安全条例 让乘客更放心坐电梯

  • 2019-04-01 10:00
  • 广西新闻网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条例》分8章,共51条,主要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让电梯更安全

截至2018年12月,全区在用电梯数量超过12万台,且近年来电梯数量每年均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频率很高的运输工具之一。电梯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产品,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

《条例》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关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条例规定按照以下七种情形来确定:(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五)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政府委托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鼓励住宅业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加装电梯

近年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多,加装电梯是应对老龄化社会,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惠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条例》规定,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装电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多少额度财政补贴的问题,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落实问题,《条例》只作原则性规定。

记者查阅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12月出台的《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符合条件并在《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以七层住宅为基准补贴15万元/台,层数每提高一层补贴增加10%,层数每降低一层补贴减少10%;已预留电梯井的,补贴减半执行;《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县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财政资金补贴。自治区、市、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的50%。

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

公众聚集场所人流量大,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则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对此,《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确实不能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需要注意的是,对《条例》实施后,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和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电梯,《条例》是予以区别对待,要求也是不同的,新安装的电梯,必须强制性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安装应急平层装置;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电梯,《条例》的规定是“鼓励完善配置”。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 电梯困人维保单位须1小时内赶到救援

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为了让电梯事故、故障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条例》完善了相关电梯应急救援机制:一是规定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是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畅通,保证有效应答并做好记录。

《条例》规定,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时间在设区市城区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此外,《条例》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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