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科员窃取国有资金超9100万 一审被判无期

  • 2019-07-19 07:53
  • 新京报

被告人吴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9134.0478万元。被告人许澜缤(吴刚之妻)明知吴刚非法占有单位公款,仍参与共谋,先后为吴刚提供三张银行卡,帮助吴刚转出国有资金人民币3918.83万元。

新京报快讯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7月1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刚、许澜缤贪污一案,并当庭宣判。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刚利用担任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科员、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记账、变更预算拨款凭证收款人信息、虚列预算、截留缴款凭证、编造退款事由等手段,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9134.0478万元。其中,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许澜缤(吴刚之妻)明知吴刚非法占有单位公款,仍参与共谋,先后为吴刚提供三张银行卡,帮助吴刚转出国有资金人民币3918.83万元。上述资金被吴刚、许澜缤用于赌博、家庭购房、投资理财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许澜缤明知吴刚贪污公款,仍与之共谋,为吴刚贪污公款提供帮助,其行为亦已构成贪污罪。吴刚、许澜缤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吴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澜缤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吴刚、许澜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吴刚从轻处罚,对许澜缤减轻处罚。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许澜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未退出的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刚、许澜缤退赔。

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机关及各县(市、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吴刚、许澜缤家属以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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