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部门出台新规定 直播行业迎来大考验

  • 2021-04-26 14:35
  • 工人日报

七个部门出台新规定,“严”和“精”,直播行业迎来了大考验

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文《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网络直播营销的各类“前后台”科目和所有“线上线下”要素纳入监管范围。《办法》自今年5月25日起施行。

网络直播营销就是人们常说的直播。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和互联网形式,近年来发展迅速,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和扶贫解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与此同时,该行业也存在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未成年人直播获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力、虚假宣传和数据欺诈、假冒伪劣商品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亟待规范。

为了规范行业发展,许多部门频繁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和规范,相关行业协会也制定了自律规范,对遏制行业混乱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专家指出,目前主播和平台的职责还不明确,需要跨部门监管来规范商品直播。

国家网络信息办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发布的《办法》针对的是直播传递中的“人、货、场”,将“幕后前后”各种主体和“线上线下”各种要素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明确界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机房运营商、直播营销人员等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界限,进一步夯实了各方的主体责任。

对于直播营销平台来说,在通过直播获取利润和流量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平台治理责任。《办法》在压缩平台主体责任方面有一些创新:一是提出了防范措施,要求平台针对粉丝数量多、交易量大的重点直播机房,采取安排专人实时检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防范措施。二是关注事件中的预警,要求平台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弹出提示、显著标志、功能、流量限制等控制措施。三是强调事后处罚,要求平台采取封杀直播、销户、黑名单、违法违规联合处罚等措施。

对于直播从业人员,《办法》提出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机房运营人员为自然人,且至少16周岁。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行为的8条红线,突出直播室的5个关键环节管理,核实直播营销活动、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商信息等相关广告合规性。

《办法》在多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例如,实时营销平台应及时处理公众对非法信息内容和营销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链接和二维码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有争议,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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