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今日发布:银行卡被盗 银行应赔偿损失

  • 2021-05-25 11:40
  • 央广网

5月25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获悉,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银行卡规定》从新的发展阶段出发,依法规范银行卡交易和互联网金融秩序,依法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为人民服务、伸张正义的政治责任。

记者了解到,《银行卡规定》共有16条,主要是规范持卡人与发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和使用银行卡发生的民事纠纷。

据最高人民法院称,《银行卡规定》回应社会关注,规定了银行卡被盗的责任。《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了银行卡被盗事实的认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银行卡规定》第7-12条根据纠纷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盗窃责任,第13条规定了不重复赔偿原则。通过明确发卡方、持卡人、收单方、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上述规定对规范各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构建更好的银行卡体系起到了指导作用。

此外,《银行卡规定》第2条根据《民法典》的格式条款规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的格式条款。该条规定:发卡银行在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履行提示或说明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格式条款的义务,导致持卡人未能注意或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其无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根据信用卡合同,或支付分期付款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银行索赔总额过高为由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不还款的金额和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银行实际损失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进行衡量,并做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卡规定》第3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银行卡规定》还涉及不良信用记录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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