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角色的巨大变化:采取多重措施确保“可投资性”

  • 2021-07-30 17:52
  • 中国证券报

科创板市场开放以来,在促进资本与科技企业高效对接、优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同时,也促进了中介机构的发展进步,给中介机构带来直观的业绩增量,证券公司投资产生的回报相当丰厚。

专家指出,科创板给中介机构带来了政策红利,但中介机构作为“守门人”,也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使命。注册制正在推动中介机构从提高“可审批性”到保障“可投资性”、提升投资银行价值发现能力的实践;监管部门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应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构建中介机构三维问责体系,做到同等处罚、精准问责。

中介组织实践生态的新视角

注册制是近两年来对投行业务影响最深刻的改革,也对投行的投资、研究和估值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执业质量来看,监管部门持续收紧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基本经受住注册制考验,科创板首发项目名义出勤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从行业集中度来看,头部券商凭借优秀的执业质量和投资、研究、估值能力的综合优势,打造了投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中介的马太效应进一步显现。”中国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投资银行委员会主任刘乃生表示。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力也表示,自科创板市场开放以来,带来了中介机构业绩的直观提升。同时,中介机构也面临着严格的监管环境,中介机构的责任信号强烈。充分竞争后,行业马太效应明显,各种新业务、优质资源逐渐向头部券商聚集。

“经过多方努力,新股发行中介机构在业务能力、研究投入、风险控制措施、会展业规范化等方面的能力大幅提升,为全面推行注册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

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

从审批制到注册制,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提高“可审批性”到保障“可投资性”,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要求更高的“把关人”。

浙商证券总裁王青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提高“可审批性”到确保“可投资性”,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中介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覆盖业务全过程的制度体系;二是继续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的进场质量,完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的实施标准,通过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验收、验证、内核,实现项目的全过程控制和出口端控制;三是持续打造专业高效的投行人才队伍;四是不断提高与注册制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在刘乃生看来,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加强事后监管,必然要求中介机构“补仓”,真正做到“核实清楚”。以市值为中心、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也要求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人,能够盘。

专家指出,要全面推进陪护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以名誉权制约为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为辅的多维度、立体化中介责任追究制度。此外,在加强问责的同时,要遵循“惩教并重”的原则,实现精准问责。

“在注册制条件下,中介机构承担着真实性和合规性的重要责任。为稳步推进陪护登记制度,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度加大财政、法律处罚力度,以产生市场震荡。此外,还要建立动态调整的黑白名单制度,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陈丽说。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姜宇认为,监管部门强调压实中介责任。对于赞助商来说,要树立责任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需要对主办机构和项目实施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包括实施全业务流程控制提高项目质量,建立实施主要环节的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质量评价标准实施的考核体系。“对于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不宜‘一刀切’,而是要考虑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划清责任。”

姜瑜表示,要明确中介机构的职责,准确追究其责任,就要明确每个专业机构的专业范围。在财务和法律方面,要适当划分责任,适当优化和明确保荐人、会计师重复执行函证等问题。在实际监督审计过程中,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专业内容审计和查询的针对性,有助于专业机构进一步回归职责,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刘乃生建议,应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尤其是保荐人、会计师、律师之间的责任划分。只有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尽最大努力对各自专业领域披露的信息进行妥善管控,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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