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部门:郑爽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将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1-08-27 17:47
  • 央广网

8月27日电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表示,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受理郑爽涉嫌偷税的举报后,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督。在津、浙、苏、京等地税务机关的配合和协助下,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利用涉嫌偷税漏税的“阴阳合同”和郑爽参与的演艺项目及相关企业。

经查,郑爽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1.6亿元,但实际收入1.56亿元。未依法如实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发现郑爽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漏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合计2019年至2020年,郑爽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逃税款4526.96万元,少缴其他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自2018年起禁止影视行业“天价买单”“阴阳合同”的要求。偷税行为主观故意,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99亿元。税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郑爽没有提出异议,表示不会重新考虑和起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所有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正在督促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同时,税务机关发现,本案举报者之一Rolling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约定报酬1.6亿元的分拆合同,成立“幌子公司”,直接操作合同的具体执行、催收活动,帮助郑爽逃税。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轧件立案稽查,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报酬、帮助郑爽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分别立案依法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人就郑爽偷税案答记者问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受理郑爽涉嫌利用“阴阳合同”偷税的举报后,依法对郑爽立案稽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处理。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人就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告诉我们税务机关对郑爽逃税案件的调查情况。

答:郑爽逃税案涉及中国多个地区、公司和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的配合和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领导下,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推进查办工作

据上海税务部门调查,郑爽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1.6亿元,但实际收入1.56亿元,分两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收入转为企业收入用于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第二部分1.08亿元,生产者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形式支付,逃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报酬”,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偷税漏税。《倩女幽魂》项目,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偷税4302.7万元,少缴其他税款1617.78万元。同时发现,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还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也存在改变个人收入性质、以企业收入名义虚假申报等问题。根据在郑爽的违法事实,确定偷税224.26万元,少交其他税费1034.29万元。合计2019年至2020年,郑爽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逃税款4526.96万元,少缴其他税款2652.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和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0条和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第19条,共向郑爽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的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占3069.57万元;因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漏税,被处以五倍“拔尖”罚款1.88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付郑爽,郑爽未申请听证。之后,《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正式发放到郑爽,限制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所有税费和滞纳金。税务机关正在督促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2.在这种情况下,罚款是四倍或五倍。这是怎么确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3.前期有网民称,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为何税务部门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答: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推动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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