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做大做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 2021-09-03 11:41
- 人民网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当前,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顶层设计,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扩大试点,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做大做强。
所谓“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一般是指社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以外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十年来,我国以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为核心内容,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十亿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也面临着第一支柱占主导地位的问题,即从养老金发放和养老基金规模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占所有养老保险制度的绝大多数。因此,居民的养老责任和老龄化压力几乎都被放在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上。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也面临着减费支持经济发展的压力。社会养老保险除缴费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如财政补贴、国有资产划转等,更侧重于应对老龄化压力,而非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满足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需求,需要更多依靠企业和个人的努力,也就是市场化养老保险的第二、第三支柱。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的重要补充。当前要扩大养老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供给。中国居民和家庭非常重视养老,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普遍为退休做好一定的经济准备和财务安排。但就资产配置而言,存在“多关注存款、多关注房地产、忽视保险”的倾向。通过适当的金融产品,年化存款和房地产可以快速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养老储备水平,缓解以第一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压力。政策上,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产品范围可以适当放宽。——符合“工作长期储蓄、退休后按期领取”要求的理财产品可纳入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范畴,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覆盖面。
要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流动性。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本质上是个人储蓄。由于孩子的教育、买房、出国、大病等各种潜在的流动性考虑,很多人可能不愿意将资产配置到流动性严格受限的延税养老保险中。那么解决方案之一可以是设计平等灵活的提前支取和税收优惠条件,即无需严格限制流动性,允许产品在一定条件下提前支取或转让,在支取或转让后补缴税款和合理的滞纳金。
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盈利能力。可以适当放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投资渠道,明确非保本或一定比例保本的条件,鼓励市场竞争,引导第三支柱产品投资回报超过低风险短期产品,从而吸引更多储蓄。
要提高立法水平,加强监管,形成稳定预期。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和信用风险,以及长期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也是制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提高立法水平,通过更高层次的法律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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