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 2021-09-06 11:38
- 中国证券报
据北京证券交易所9月5日消息,北交所首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将所选层的进入条件翻译为北交所上市条件;北交所不再实行保荐经纪人持续监管制度;对现金分红比例没有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对于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期权行权价格,以提升激励效率。
近期,北交所还将公开征求对公募注册制相关自律规则执行情况的意见。
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
据北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首批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会员管理规则”)。
上市规则规定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由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四部分组成。
在列表方面,翻译选择层的进入条件作为列表条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新三板精选层的进入条件以其包容性、准确性和适应性得到了市场各方的普遍认可。为实现平稳过渡,北交所上市条件中的各类指标及其具体值均延续了精选层的进入条件。已连续12个月在新三板上市的创新层面上市公司,满足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均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果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符合相应要求,则可在北交所上市。
在持续监管方面,停牌复牌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分期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复牌机制,不得以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缩短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其他重大事项拟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的总时长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
在退市机制方面,明确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安排,将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金融类、监管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构建了多元化、丰富化的指数组合。退市公司符合基层上市条件或全国股份转让制度创新水平的,鼓励进入相应级别上市交易并继续发展;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将移交退市公司,体现了对退市风险“分类缓释、充分缓释”的创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此外,北交所不再对保荐经纪机构实施“终身”持续监管,保荐机构将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持续监管职责。这主要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全部来自新三板上市一年的创新公司,且通过了严格的准入审核,通过了长时间的市场检查,符合证券交易所的实际安排,不再实行保荐券商的持续监管制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北京证券交易所强调,为了确保平稳过渡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北京证券交易所表示,交易规则整体延续了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精选层交易制度,价格上限、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条款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了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的特点,保障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选择性交易系统相比,新的交易规则只做了发布主体、风格等适应性调整,内容保持不变。
具体来说,首先是实行30%的价格上限,给予市场足够的价格博弈空间,保证价格发现的效率。二是上市首日不设价格限制,实行临时停牌机制,即当日交易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30%或60%以上时,当日交易暂停10分钟,恢复交易时进行电话竞价。三是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定基准价5%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市场价格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第四,交易申报数量最低为100股,每份申报可增加1股。5.单笔申请数量不少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同时,也为引入做市商机制、实施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整体延续精选层交易制度
北交所探索与法人交易所相适应的会员管理制度,重点关注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化监管机制,督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回归本职。
会员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立会员和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会员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二是明确成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重点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完善信息隔离制度。三是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责任,要求会员妥善匹配客户与产品,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规范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有效管理客户对交易信息的使用,不得滥用证券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及相关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五是加强会员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关于“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为什么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的问题,北交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北交所实行会员管理:一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二是便于市场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与会员制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要求总体一致。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业务的证券公司使用“会员”的表述,便于接受和理解。三是符合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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