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在京设点松绑 持续释放市场活力

  • 2021-10-15 15:28
  • 经济参考报

为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部署,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现有工商注册地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在北京市另设固定经营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经营活动,并明确相应监管要求。

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大力推进保险中介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他们先后实施了保险专业代理人、经纪机构设立“先许可后认证”改革,取消分支机构设立许可改为申报,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等。不断放松了保险中介机构的负担。截至2021年6月,北京市共有专业中介法人单位388家,分支机构542家,非金融保险代理机构2400多家,不断释放保险中介市场活力。

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北京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其中明确表示“市场主体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北京银保监局积极响应中国银保监会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号召,结合北京市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考虑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实际需求,按照管放结合的原则,在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同时,以“四个定义”切实规范经营场所管理,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定义适用的对象。在北京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非金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另设营业场所;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不适用。

第二,明确基本前提。保险中介机构在注册地只能用于注册登记且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前提下,认为必要的,可以另设经营场所;其他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固定场所,配备符合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相关软硬件设施。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设立其他经营场所为名,擅自设立多个经营机构。

第三,明确程序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另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设立意向和理由,并在经营场所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保险中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明确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保险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印有经营场所地址的保险中介许可证或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做好信息宣传,以客户告知的方式完善客户告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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