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以来 新规对农民工实施了更加完善的工资保障制度

  • 2021-11-01 11:09
  • 经济日报

工资保障制度既要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又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对企业营运资金的占用,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标准。

新规统一要求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高于3%。此外,押金存储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需要存储其他主体。

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影响,近期部分行业欠薪隐患显现,部分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游拖欠可能导致下游欠薪风险加大。如何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实施,成为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保障措施。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按工程建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付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所欠工资。2016年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障制度,各地相继建立并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开户、存储主体、比例、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企业难以适应实际经营,部分还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既要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又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对企业营运资金的占用,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

总包如何存放工资保证金?过去有些地方要求资金存储比例要达到5%甚至更高。新《规定》中,统一要求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高于3%。针对部分地方要求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的主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单位无需存储。同时,工资担保可以由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代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或工程保证保险的担保。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也体现了奖优罚劣。003010阐明了差异化存储规则。对连续两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新项目入库比例降低50%;3年没有储蓄。相应地,前两年拖欠工资企业的入库比例增加了50%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的拖欠工资将增加100%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局长厉信旺表示,监管入库比例是为了从制度上鼓励守法企业,惩戒失信主体。此外,施工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工程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担的工程无拖欠工资的,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免缴工程入库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障能否同样返还,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过去很多地方要求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仅占用企业的营运资金,还容易导致账户违规的风险。因此,今后施工总承包方将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将工资保证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明确本息归企业所有,企业可随时自由支取利息使用

厉信旺介绍:“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方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存储和补充的,由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工程,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给予限制新建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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