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金融机构要确保资产有序流通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2021-12-08 11:20
  • 央广网

财政部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关联资产交易,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权益,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国有独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转移不当利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资产,按照《通知》(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相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资产的转让。应当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但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资产向境外转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本通知的规定。因正常经营涉及的抵押(质押)资产、偿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报废资产处置等资产的转让,以及司法拍卖、政府征收等资产的转让,以国家规定为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的转让。其基础资产全部为权益性资产并享受浮动收益的,按权益性资产转让规定执行。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国家权力和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相关事项适用本通知规定。

在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方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提出,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或公司内部各类资产划转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资产划转的交易方式、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重大资产转让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如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根据规定,需要向财政部门申报履行相关手续的,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国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资产划转的监督管理,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在转让方式上,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上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建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

在转让价格方面,《通知》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中,如需根据《通知》(财政部令第47号)等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转让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并根据经批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市场公允价值明确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笔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和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交易, 经国有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 对于市场公允价值明确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经审计的账面价值等确定转让底价。对于退出价格已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资产交易,如果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并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可以按约定价格执行。

头条推荐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