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发布《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 2022-01-25 15:30
  • 央广网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自CFP)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修订。严格按照上级法律有关规定,调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完善听证规则,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依法进行。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着力解决行政处罚听证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调整听证相关数额标准,完善授权委托规定,确保修订内容切实有效。三是坚持高效便捷。以人为本,优化细化听证程序,增加电子化服务方式,保障当事人的便利。

《办法》调整了听证范围。首先,增加了一些新的听力项目。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没收大量违法所得”“没收大量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根据《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会计师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关闭、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工作、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删除部分听证事项。根据取消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相应删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

此外,《办法》将财政部制定的“大额罚款”标准提高到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明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价值较大”的标准与罚款“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致。

在优化听证流程方面,《办法》提出了新举措。一是调整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和内容,将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从开庭前3天延长,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范围。二是增加第三人参与听证程序的规定,明确第三人在听证期间享有陈述和质证的权利,切实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电子服务的提供,明确财务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文件。双方同意并签署确认函后。此外,《办法》还调整了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增加了听证期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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