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引导境内银行稳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 2022-01-30 15:37
- 央广网
北京2007年1月30日据央行消息,为构建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近日,央行与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部门表示,将引导境内银行平稳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提高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通知》统一了银行办理境外人民币外汇贷款业务的规定,进一步便利了银行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二是扩大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通知》将我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由原来的“走出去”项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业,同时方便银行开展人民币境外贷款业务。
三是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跨境资本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基于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和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贷款余额上限设定为“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整参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参数,实现跨境资本流动的逆周期管理。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已充分考虑各行存量业务规模,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
四是明确银行业展业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境内银行应充分了解国际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要求,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项下的证券投资和偿还境外债务、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交易,资金不得以内向融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转回境内使用。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内有关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资质、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的资信状况,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提供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以上的本外币贷款,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下一步,央行、外汇局将引导境内银行平稳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提高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通知》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自《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境内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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