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养老“第三支柱”实现商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 2022-03-04 15:30
- 经济日报
在近日的发布会上,银监会在谈到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时,主要负责人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大到“10地10机构”,养老金储蓄试点即将启动,面向中低收入者的商业养老业务也在筹备中。
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被称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第一支柱”的作用是保基本;“第二支柱”是指为就业者附加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指个人自愿购买的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人们可以通过加入商业保险计划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进而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第三支柱”商业保险必须努力实现普惠和低成本,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2018年,我国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明确保费支出可以延迟缴纳个税,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2021年6月,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单、缴费灵活、收益稳定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年满60周岁以上的消费者可以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期限不少于10年。今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此外,去年9月,银监会选择“四地四机构”正式启动老年人理财产品试点,将推广至“十地十机构”,养老储蓄也在稳步推进。可以说,中国养老保险的“三足鼎立”这几年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的商业保险相对滞后。尤其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很大。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对滞后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认知度不高。由于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周期相对较长,个人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后,将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预期效用会趋于越来越低。第二,保守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减弱。部分保险产品定价过高,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消费需求,也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三是商业保险机构积极性不高。消费者参保意愿不仅较低,而且由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收益率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控制的高要求,一些商业保险机构也缺乏积极性。
大力发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做大做强“第三支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其次,要努力提高广大民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积极性。除了中低收入者自身要增强保险意识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积极开发普惠性、低成本的养老保险产品。最后,提升产品创新能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品种,扩大消费者选择范围,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改进服务方式,实现商业养老保险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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