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间借贷利率的红线被调整
- 2020-08-21 11:51
- 人民日报
作为对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私人借贷需要监管和保护。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条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四倍为基准确定的,取代了原来的《规定》“以24%和36%为基准”。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了民间借贷利率和中国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以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3.85%的报价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与过去的24%和36%相比有了很大的降低。
为什么要大幅降低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越低越好吗?如何限制“专业贷款人”和高利贷?记者采访了最高法负责人、专家学者。
为什么要大幅降低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近年来,每年约有200万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不判决”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
“私人借贷与中小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调,是恢复经济、保护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晓荣表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益过高,不仅会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还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定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通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有专家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将不可避免地逐渐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将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扩大而逐步稳定。
“通过多种渠道改善正规金融部门的包容性金融服务,可以减轻私人借贷市场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压力,降低融资成本。”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表示,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最高法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促进民间借贷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一些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的名义规避金融监管,进行机构套利,有些甚至与点对点借贷、资产管理计划、场外资金配置、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利益相关者和复杂性。有专家指出,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的稳定健康发展。
司法p越低
何晓荣表示,长期以来,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一直是各界人士讨论民间借贷时争论的焦点。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不能保护借款人,还会产生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是,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第一,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不足,这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紧张关系。其次,私人借贷已经从地下转移到地下,地下银行和影子银行可能会更加活跃。为了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私人贷款的实际利率可能会进一步上升。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是吸收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分母,更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利率保护的下限不应太快或太大。民间借贷是一个非正式的金融市场,金融法的作用应该得到尊重。调整利率水平的法律保护应力求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积极性之间取得平衡。”黄对说道。
“作为对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私人借贷需要监管和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加快形成以国内周期为主体、国内周期与国际周期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和范围将继续稳步扩大。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扩大内需的战略基础,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个稳定”工作,全面落实“六个保证”任务,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协调。司法服务和保障。”何小蓉说:
如何限制“专业贷款人”和高利润贷款?
“近年来,非法借贷、日常借贷和校园借贷时有发生,P2P网络借贷引发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实体经济。一些网上贷款平台出现资金缺口,导致许多投资者遭受损失,并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黎明表示,原因在于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敏表示,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贷款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的“职业贷款人”,即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是重复的、频繁的,借贷的目的也是商业性的。社会各界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借贷”名义向公众发放贷款有很大意见。对此,《规定》增加了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即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应认定为无效。
“在与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谈话中,大多数代表建议严格限制放贷行为,即一些企业在向银行放贷后再放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渠道业务,这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取向。”何晓荣介绍,原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并向借款人预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高利润借款人转移”修改为第14条第1款“从金融机构提取贷款用于转移贷款”,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对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的明确态度。
- 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今年上半年事故多发路段2020-07-27 11:24
- 全球深空探索走进新时代2020-07-27 09:06
- 四部门:遏制货车非法改装 严厉打击百吨王2020-07-27 07:18
- “四个一百”优秀政法新媒体榜单正式发布2020-07-27 07:16
- 多地出台稳外贸稳外资“加强版”举措2020-07-24 09:11
-
2
上海海警查获5起涉嫌走私案件 涉案金额2000万元
2020-07-22 07:16
-
3
高科技重新定义新时代抢险抗洪
2020-07-21 07:24
-
4
2020第五届大致坡琼剧文化节在海口启幕
2020-07-13 08:56
-
5
黔东南州非遗大集市在丹寨万达小镇开市
2020-07-08 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