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的孩子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 2020-10-23 15:11
- 经济参考报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批复,对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登记等9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 监护人的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房地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在社会上引起热议,批复指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依法继承,不动产登记可以办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由继承人继承作为其遗产。按照不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及证书附栏注明“权利人是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该批复明确表示“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这表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当前发展现实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的产权特征。它对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宅基地继承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其次,对宅基地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现实中,对于城市居民继承宅基地的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着不一致的观点。有执法者从土地管理法的角度认为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因此只有村民可以继承宅基地;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有人认为宅基地作为一种物权,也应该继承,不应该受到户籍的限制。本批复将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些难题。
三是显著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长期存在的农村空心化问题,其实质是宅基地闲置问题,即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的原因是定居城市的居民不能方便地提高宅基地的分配效率。这个回复会有效缓解这些矛盾,提高利用效率。
此外,它将为农村振兴注入动力。“城市户籍的孩子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会形成“推拉”效应。“推”就是说,这项政策的出台,会让很多农村居民在不担心宅基地的情况下,害怕或者不愿意在城镇落户。这一次,你可以放心地落户城镇,进一步提高中国城市化发展水平;“一拉”是指这项政策的出台,将为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居民创造便利的返乡创业机会,为城市资本与农村宅基地要素的结合奠定制度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新政的实施必须合理合法。一、城镇户籍子女必须坚持“不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的原则,即地上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进入不宜居住状态,继承人不能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即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二是要申请农村房屋改造。可以预计,在接下来的实践中,会出现“重建农村房屋”的情况。然后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申请改建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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