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等互联网渠道被监管出售保险

  • 2020-12-15 16:55
  •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朋友圈等互联网渠道被监管出售保险

14日,银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标注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属机构授权,方可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生效。

  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

据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自主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可以独立完成保险活动。

同时《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中提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包括互保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办法》也开放两类科目:一是银行并发代理可以在电子银行平台上进行网上保险;第二,有代理许可证的互联网公司可以进行互联网保险。

汇泽保险经纪奇点研究所首席研究员马伟认为,《办法》明确了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把握“保险”这一关键环节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准确划定了明确的业务界限;与此同时,随着线上线下一体化趋势的不断深入,监管的灰色地带已经被消除,监管套利通过按照互联网政策进行线上监管和按照原有政策进行线下监管的手段得到了抑制。

机构持牌 人员持证

《办法》确立了“持证机构、持证人员”的监管原则。

关于机构的许可,《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明确规定了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计划;四是办理保险手续;第五,收保费。

马骁认为,《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是持牌金融业务,明确了非持牌机构被负面清单禁止,划定了行业红线。

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银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求,分别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及相关条件,银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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