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标准部分执行

  • 2021-03-16 16:04
  • 观点地产网

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发布《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文件,提出维护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新区住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其中,《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成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营、管理和服务。

《办法》定义新区行政区域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办法》年提出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新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市非资本职能救助单位和个人每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照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由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同一单位职工最高存款基数标准执行相同。

职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不得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月缴存基数一般按照新区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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