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集团必须在10天内向四川信托支付超过42亿元

  • 2021-05-06 14:44
  • 观点地产网

5月6日,泰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布重大诉讼进展。媒体获悉,四川信托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分四期向泰和集团发放贷款共计40亿元。泰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泰和旗下南京恒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宁波眉山保税港区一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和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然后,泰和集团未能按照贷款合同支付剩余本息。

1月4日,泰和集团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起诉状》(案件号[2020]胡民初〔1942〕74号)。公司因金融贷款合同纠纷被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起诉。四川信托希望责令泰和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及相关利息和罚息共计47.97亿元。

根据最新公告,泰和集团昨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沪74民初字第1942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包括泰和集团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四川信托本金。人民币39.95亿元,利息、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月19日,共计人民币2.61亿元,自2020年起支付。

同时,泰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京恒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土地拍卖出让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支付;一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质押股份和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质押股份的拍卖和出售价格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支付。

此外,上述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泰和集团有限公司、泰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眉山保税港区一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泰和集团在公告中称,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诉讼最终判决前,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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