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可5年首次买卖
- 2021-07-12 17:48
- 观点地产网
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发布《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号,明确了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继承、分析、赠与等房屋产权处置的具体做法。
据悉,《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0年前已按程序验收购买共有房屋的共有人。
《实施细则》明确了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自首次购买发票记载的时间起已可供出售满五年,买卖的住房不再视为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人在首次购买产权后五年内以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当向共有人支付自首次购买份额发票之日起至追加购买份额之日止的追加购买价款利息。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购销价格不得低于公共产权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依法继承,继承的住房仍视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的房屋可以分析,被分析的房屋仍视为共有产权的房屋。具有完全产权的公有住房,自首次购买发票记载的时间起满五年后,可以申请住房捐赠,捐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公有住房使用。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应当经公共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产生的税费、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按照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全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比例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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