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建局:被认定户数不超过准建房数的1.5倍
- 2021-07-27 17:59
- 观点地产网
7月26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据媒体报道,本次《通知》针对近期济南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的相关监管事项,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根据《通知》的内容,开发企业应当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手册系统。项目电子手册将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投资、建设、销售、资金监管、交付、市场检查等全周期开发建设的相关事项。对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通过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立开发项目电子手册。对于已经开发建设的项目,电子手册的内容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15日内填入系统。
众所周知,规范销售网站上的信息公开。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正在实施的监管政策、市场监管等相关文件;待售商品房销售方案、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材料、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资金账号、待售商品房销售价格及销售控制表等。个人信息收集相关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此外,严格规范新建商品房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和承销机构不得通过排卡、冻结定金、购买资金或理财产品、购买其他工业产品等方式为购房人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且不得收取或掩饰其意图。黄金、诚意金、认购金等预定资金;取得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准售房源,认购户数不得超过准售房源的1.5倍。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书面明确确认拟募(购)建房屋及预售许可证信息,不得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纳入选房范围;开发企业在收取意向金、认购金或保证金前,应与购买方签订《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告知书》,通知一式两份,开发企业留存一份备查。
另据了解,《通知》要求规范带装修商品房的销售行为。销售带装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取得装修部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方可预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装修标准;交付样板房的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项目实际交付情况一致;交付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不得拆除或出售;有装饰、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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