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 2021-11-19 15:37
- 观点地产网
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号文,对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屋交易进行了修订。
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不得向买受人变相收取定金、定金、定金等费用。未取得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迫购房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抵押、法律等有偿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关于房屋交易信息平台,《办法》提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平台订立。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或者合同尚未终止,可以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平台订立不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平台订立后,房屋将自动锁定在房屋交易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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