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确认“21阳光城MTN001”投资者保护条款未触发
- 2021-11-29 15:37
- 观点地产网
11月29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确认未触发“21阳光城MTN001”投资者保护条款。
据媒体报道,阳光城集团于2021年1月29日完成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债券简称:21阳光城MTN001,发行金额5.8亿元,发行期限2年2期,票面利率6.92%),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销
阳光城集团以深圳前海连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共同债务人,优先发行2020年第一期季华建设工业资产支持票据,以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发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次延期赎回方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阳光城嘉实国际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1002/12/23”作为发行人,“阳光15.301/11/22”和“阳光101/403/18/2”三元债券的换股要约是否触发“21阳光城MTN001”投资者保护条款得到确认。现将确认过程、依据和结果披露如下:
03010第十三章,投资者保护条款”三。事件约束条款3.1.3“债务重组”规定触发情形为:“发行人拟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重组;或拟重组流动债务融资工具以外的其他债务,但对流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债务重组包括但不限于债转股(不包括按约定转换为股权的可转换债券)、债务本金减免、展期、利率下调、免缴利息等。”
2021年11月5日,阳光城市集团有限公司“18阳光04”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1年召开,审议通过了“18阳光04”续期方案。深圳市前海连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季华建业第一次资产支持票据暨2021年第一次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20季华建工ABN001优先”延期付款方案。
截至2021年11月18日,“阳光1002/12/23”、“阳光5.301/11/22”和“阳光101/403/18/2”三种美元债券的汇率分别为87.98%、87.66%和92.41%。
阳光城集团认为,除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外的其他债务将由阳光城集团进行重组,但对“21阳光城MTN001”还本付息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于以下原因:“18阳光04”原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9日,“20季华大厦ABN001优先”原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8日。“阳光1002/12/23”原行使日期为2021年11月12日。变更赎回计划并达成换股要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短期流动性压力,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不会对“21阳光城MTN001”本息偿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阳光城集团确认上述事项未触发“21阳光城MTN001”的优先约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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