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勐腊: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 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2022-08-0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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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20%缴纳。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以下的(含5000万),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以上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意见》明确,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可以购置、租赁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和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创新人才公寓、康养社区建设,推动优质地产去库存。

同时,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执行好房地产相关金融政策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管理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定期组织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企业新申请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提升审批投放效率。对做出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予以考核奖励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有效落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固投类融资授信业务。

《意见》还提到要提升住房公积金保障服务水平。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程序后,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公积金贷款条件。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应缴尽缴,提升保障服务水平。

以下是《意见》全文:

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腊政办发〔202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社区,县直各办、局,省、州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紧扣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主题,加强和改善供需双向调控调节,履行城市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切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勐腊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支持

(一)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20%缴纳。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以下的(含5000万),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以上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二、优化规划审批

(二)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根据片区商业商务用房配套现状,合理确定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

(三)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片区配比商业商务”。在土地出让前,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对已批未建的商业、商住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向政府申请“商改住”适当调整,经县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针对已供应尚未开工建设或在建的商业商务用地,按照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职住平衡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于建设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提升商品住房品质。严格控制高容积率、低绿地率项目审批,指导和鼓励房地产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小区标准进行产品创新,切实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完成规划审批但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批准满2年,在不改变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调整规划方案。

(五)科学优化地方性审查条件。按照勐腊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民族特色化审查标准;科学优化停车位配比,同时从严规范路边停车行为,加强和引导小区地面停车管理,鼓励居民购买地下车位。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优化拆迁安置工作。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和方式,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探索拆迁群众选择有条件货币化安置,集中选购拆迁关联项目在售商品住房的机制;积极引导统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回迁安置需求与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实际,拓宽安置渠道和方式,按照等价值置换的原则,利用已建成的商业商务用房进行等价值安置。

(七)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可以购置、租赁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和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创新人才公寓、康养社区建设,推动优质地产去库存。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八)落实财税支持政策。依法依规落实好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政策,舒缓企业资金压力。

五、优化住房金融服务

(九)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执行好房地产相关金融政策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管理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定期组织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企业新申请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提升审批投放效率。对做出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予以考核奖励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有效落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固投类融资授信业务。

(十)提升住房公积金保障服务水平。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程序后,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公积金贷款条件。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应缴尽缴,提升保障服务水平。

六、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十一)缩减审批时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云南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系统中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全面梳理优化通信设计、电力线路迁改、市政污水管道迁改、道路开口等审批审查环节,缩短审查周期。

(十二)完善房地产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精简项目审批程序。项目报规由州、县(市)两级规委办、专家组和第三方机构多部门一次性组织审查,减少审查环节,提高审查效率。实行行政许可预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首付款凭证、土地款缴纳承诺函及技术审查等必备要件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用于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注册和安全监督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缴清土地出让款或缴清土地出让款及滞纳金,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登记) ,补充完善相关申报要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要件齐备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即将竣工交付的项目,多部门集中现场办公,联勘联审联批,主动服务、保驾护航,确保项目尽快竣工交付。

(十三)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进一步压缩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限,全面推广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全力优化和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十四)建立地方特色的政府服务机制。围绕勐腊受雨季影响较大、市场淡旺季明显的特色,以旺季作为政企共同的工作节点,各行政审批部门安排专门工作力量,利用雨季( 5 、6 、7 月)集中攻坚项目内业和审批,8、9 月全力保开工,年底年初旺季保预售。鼓励企业联合开展宣传推广促销活动,探索散客旅费补贴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重聚人流人气,多渠道加强城市形象宣传、延长旺季延续。提供优惠政策,促进外地户籍人员入籍勐腊,并常驻勐腊生活。

(十五)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依据城市规划,加快推进新开发区、新项目区水、电、路等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力度和进度,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意愿和信心。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完善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大力培育优秀物业品牌;鼓励老旧小区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

七、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十六)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确保满足项目竣工交付需要,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资金。除建设工程、材料款、设备款债权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十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对在建项目实行分档管理,加强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预警,持续关注房地产企业现金流情况,及早发现和化解风险,防范新的烂尾楼问题发生。

八、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八)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二手房交易、销售中介、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强联合执法,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挪用监管资金、恶性竞争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九)强化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市场供需、产品品质等情况合理定价,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十)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和网上舆情监测机制,按月发布房地产经济运行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意见有效期: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本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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