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住宅或商务公寓、城中村房源等可筹集作为公共住房

  • 2022-10-09 15:57
  • 观点地产网

近日,深圳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将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住宅或商务公寓、符合条件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既有非居住房屋、城中村房源、其他社会存量用房等房源纳入筹集房源范围作为公共住房。

关于确定筹集价格,由筹集主体按规定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租金评估,并将其与房源单位初步确定的筹集价格报送至区建住中心,由区建住中心对市场租金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房源单位与筹集主体结合复核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筹集价格。

《实施细则》指出房源单位是指房屋产权人、已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对房屋拥有相关权利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为配合筹集主体完成筹集方案编制;与筹集主体签订项目租赁合作协议;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装修改造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装修改造工程;开展项目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消防验收备案、评估等工作,落实房源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有关规定将水电收费标准调整为民用标准,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整,需承诺不赚取差价等。

《实施细则》将对筹集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适当补贴,补贴内容包括租金补贴和其他补贴。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其他补贴包括筹集房源空置期间产生的出租租金、物业管理费用等。

承租租金是筹集主体承租项目房源的租金(即筹集价格)。出租租金是以基准租金为计算基数,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共住房的租金定价标准最终确定配租给供应对象的租金。

规模化租赁房源的空置率应控制在20%以内,对超出项目总套数20%的空置房源,不予补贴。因区产业发展等需要放宽项目空置房源比例的,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后可适当调整比例。

为提高筹集房源的稳定性,《实施细则》要求筹集主体承租租期原则上不低于六年。

另外,《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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