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证明”
- 2020-08-18 16:06
- 中房网
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下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工作方案》号通知,深化“配送服务”改革,优化加快业务流程,通过“全链”和“一网”实施新建商品房“交付许可”。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开发项目应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将其写入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作为交付条件。同时,开发企业如需具备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条件,应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同时提出新建商品房转让登记的预申请。
通知指出,新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应当全面实施。预告登记网上申请开始。购买人在签订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完成备案后,可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泉城办事处”移动APP在线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银行与购房人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后,应当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并报住建部备案。
在收集买家信息时,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合同被广泛用于签署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和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做事的依据,电子材料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
通知中明确指出,在房屋移交给业主阶段,登记材料齐全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将进行平行审核,一小时内完成,并当场发放房地产登记电子许可证。买受人申请纸质不动产产权证的,可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特快专递交付,也可以选择就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委托发证窗口领取纸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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