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租”的房产税税率可以从个人租金中扣除
- 2020-10-23 10:48
- 观点地产网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全面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号文件,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查看房地产新媒体访问被告知,公告提出,要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署和备案制度。房屋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备案,并根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专门的大型房屋租赁企业出租房屋或者出租经批准的“商业出租”、“工业出租”住房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房屋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房屋,应当按照下列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减1.5%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增值税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此外,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租赁房屋所有应交税费均采用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根据公告,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申报减免税,并保留房地产权属、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备查。
据悉,该公告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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