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经济适用房新规定 取得申请商品房的完全产权
- 2020-12-18 17:29
- 观点地产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12月17日公布,青岛市发布《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以规范保障性住房购买者获得完全产权的行为。
《通知》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通知》的内容涉及收购方式、收购条件、办理程序、土地收益支付标准、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五个方面。
具体而言,在“收购方式”方面,《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根据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房屋产权变更为普通商品房。不申请完全产权,不需要支付土地收益价款,房屋性质不变。
在“取得条件”方面,2005年1月1日后(含)已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购买者,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产权。
申请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是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书面同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5年;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目的的抵押贷款和抵押,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不予受理。
在“土地收益支付标准”方面,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时,土地收益价格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格=[项目预售许可证满5年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格=(申请全产权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市场评估价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同一区位、同一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区间的下限标准确定。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查询。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支付土地收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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