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租房可以落户大城市 积分结算 积累与居住证和社保年限的相互认可

  • 2020-12-22 16:34
  • 观点地产网

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据媒体报道,《意见》指出,要进一步调整户籍政策,落实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推进常住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意见》提到要调整完善户籍政策。第一,修改积分结算政策。《意见》年,我们指出要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分类政策,区分市辖区、县级市等不同区域,努力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分点差异化落户政策,引导全市人口合理分布、有序流动。一是要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家庭迁移、已经落户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农业转移人口问题。

二是开放其他落户渠道,实行社区公户承租房屋常住居民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他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定居,或者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定居,从而打破无形的门槛。

三是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行积分落户苏州南京时的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无锡、常州等有条件的大都市区率先实现同市户籍准入年限的积累和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有序的城乡人口迁移体系。积极推进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城镇落户卡。

《意见》强调,要继续推进永久性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要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落户城镇的常住居民,确保所有自愿未落户城镇的常住居民持有居住证;有必要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和其他永久居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规划的基础上,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坚持“两型”原则,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

同时,要加强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创业支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进行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和富民工作。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支持等服务;

要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保障权益,推进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将进城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农民享有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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