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时代如何保护自己的“脸”
- 2021-08-24 11:35
- 经济参考报
小王最近有点烦。原来我每天下班直接去健身房锻炼。结果今天收到一条短信。健身房通知会员,从现在开始,不能再使用会员卡进出健身区,需要采集人脸信息。未来健身房会“刷脸”。走到小区门口时,小王看到公告栏上贴着一张通知,物业通知业主小区物业将升级改造,从下个月开始安装人脸识别单元门。物业要求业主在本月内将人脸信息录入物业。
如何界定健身房、小区物业要求小王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提到的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1034条中的生物特征信息,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根据《规定》第1条,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本规定适用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发的民事案件。因此,健身房和小区物业要求小王注册“人脸”,属于人脸信息处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信息技术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和个人信息权。
怎么用“脸”?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规定》第2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时,下列行为属于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识别或者分析的;
(二)人脸信息处理规则未公开或者处理目的、方法、范围未明确说明的;
(三)基于个人同意进行人脸信息处理的,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个人同意,或者未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表述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采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造成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的;
(七)违反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公正、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可见,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同意。侵犯个人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面部信息的,构成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不愿意“刷脸”回家的小王,能要求物业采取其他通行方式吗?
根据《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楼宇管理人使用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合理核实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虽然小王居住的小区需要更换人脸识别的单元门,但如果小王不愿意通过人脸识别进出,可以要求物业使用门禁卡等认证方式。物业不得强迫小王收集人脸信息,应充分尊重业主和提供者的意愿
(三)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约定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豁免理由。人脸信息虽然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紧急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不承担处理人脸信息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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