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先行尝试人工智能分级监管机制

  • 2021-08-30 11:38
  • 深圳特区报

深圳拟建立人工智能分级监管机制,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人工智能法律框架的第一份提案,将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划分为“最低、有限、高、不可接受”四个风险等级。级别越高,应用程序场景的限制就越多。然而,在我国的人工智能监管中,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积极运用政策指引、沙盒技术等监管工具,逐步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机制。同时,授权市政府根据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另行制定人工智能应用分级监管办法,并在分级监管机制中先行先试。其中,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应采用预评估、风险预警的监管模式,低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应采用预披露、后控制的监管模式。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拓展了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增加了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决策支持、图像或数据处理、医疗数据分析挖掘、医疗助理等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进一步推动了智能技术与医疗产业的结合。同时,创新人才评价方式,鼓励企业通过竞赛和试训完善人工智能人才评价工具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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