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提出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 重点保护个人信息等
- 2021-11-15 11:07
- 北京商报
互联网时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资料,网络数据安全的重要性逐渐凸显。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曝光稿提到,国家计划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性,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对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具体来说,国家优先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严格保护核心数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今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进入新阶段。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这份草案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被划分为一个单独的章节,其中提到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的同意。
针对之前多次被用户“吐槽”的情况,《曝光稿》也对数据处理者提出了很多要求,比如向个人申请权限,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使用通用条款获取权限;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如个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和行踪,应获得个人同意;不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体验、开发新产品为由,强迫个人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不要频繁征求同意或干扰服务的正常使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数据处理人员在使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时,应当对必要性和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强迫个人同意采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前不久,河南郑州陈先生与物业人脸识别的“较量”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陈先生已经两年无法正常进出小区,只能“搓搓脸”,跟着其他业主回家。主要原因是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的门禁需要“刷脸”,他担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所以没有记录。
事实上,今年8月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营业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建议,社区和营业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
网络安全通常与平台密切相关。为此,《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平台不得利用收集到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不得利用平台收集经营者数据,不得在产品推广中实施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面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如制定或修订日均用户超过1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平台规则和隐私政策,对用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由国家网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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