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促销与“食言” 网商缺乏法律意识

  • 2022-04-20 15:38
  • 北京日报

近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某电商店铺活动期间打折下单后,被客服告知因“活动机制异常”、“金额过低给店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无法安排发货。他们只能选择退款或者在发货前涨价。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和眼花缭乱的优惠规则,当消费者最终摸清算法决定购买时,遇到的却是交钱容易发货难。

升职后“反悔”的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在促销旺季,反映商家拒绝发货、延迟发货、虚假促销等问题的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低价促销成为商家吸引顾客、提高销量的“流量码”。大多数商家诱导消费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下单。吸引大量消费者购买并积累足够销量后,以“优惠规则错误”、“价格异常”、“无货”等理由拒绝发货或发货缓慢,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或支付差价,实现流量“零元购”。

“发货难”的背后是企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无论是优惠规则制定上的瑕疵,还是货源不足导致的无法实现交易,其本质都是商家自身未尽到审查管理义务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不能成为商家自我合理化的挡箭牌,更不能成为消费者为此买单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一般在消费者提交网购订单成功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是商家价格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恶意“薅羊毛”,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商家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达成协议,或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的应行使撤销权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单方面决定不履行交付义务。

合同生效时,商家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明示不发货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另外,如果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

除了民事纠纷,任何“出尔反尔”的行为都隐含着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如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视情节可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处罚。在这个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将面临牢狱之灾。

促销乱象的整治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引导商家将促销活动常规化,加强规范。消费者在享受优惠待遇的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和证据留存意识,遇到促销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商家应当秉持审慎诚信经营的理念,对其出具的商品要约和消费者的合理信赖负责。网络要落实主体责任,不能纵容推广乱象,决不能热场寒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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