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洋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 2022-01-13 11:09
  • 中国网

近日,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坚持“按区域分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海产品供应,助力美丽海湾保护建设,推动海水养殖高质量发展。

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

加强环评管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令”(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在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管理工作。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组织安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到2022年底,基本摸清底数,从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历史问题入手,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推进依法解决。

优化空间布局。沿海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严格控制养殖水域和滩涂的使用,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止区域内进行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域和限制区域的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养殖基地和重要养殖区域的保护。加强水产养殖执法检查,在全民所有水域查处水产养殖生产等违法行为,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建立信息台账。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指导督促沿海城市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调查,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数量。逐一确定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摸清排污口的养殖方式及分布、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及频率、排放去向等关键信息。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实现“事事有备”。2023年底前,将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省级统一排污口信息平台,实现一图一账一表管理。

推进分类整改。沿海城市按照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要求,制定实施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稳步推进整治工作。严格执行禁止设置排污口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禁止非法设置海水养殖排污口;规范布局不合理、职责不清、群众反应强烈、污染严重的海水养殖排污口;引导养殖主体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鼓励各地清理合并集中连片的中小型海水养殖分散排污口,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排污口,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

建立排放标准。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根据有关安排,加快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作为监测海水养殖尾水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制定标准时,有必要

推进尾水监测。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2022年底前在部分地区开展工业养殖尾水试点监测,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区域内主要工业养殖尾水监测能力,依法推进工业养殖尾水自我监测。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清塘期间尾水监测力度。逐步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分析,推广应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等技术。鼓励对邻近海域和养殖海域的养殖尾水排放进行环境监测。

实行分类监管。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养殖模式制定政策,围绕养殖区清塘废水、污泥、塑料废弃物等重点问题明确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陆地和岸线巡查等手段,加强对集中连片养殖活动岸线和生态影响的监测监管。加强新兴海水养殖模式的生态环境影响研究,并酌情逐步纳入监管。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指导养殖主体收集养殖活动产生的塑料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推进清池污泥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加强执法检查。各级沿海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结合当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未依法备案或违法排放的海水养殖排污口进行处理和处罚。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海水养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养殖固体废弃物丢弃、水体黑臭等突出问题,重点推进及时解决。

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

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沿海生态环境部门加大了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海洋养殖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了对实施尾水集中生态处理的连片养殖区和尾水高排放区的监测监管帮扶力度。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规划,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简化规划中单个海水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引导水产养殖主体把水产养殖环保设施设备的完善作为水产养殖生产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出台扶持鼓励政策,充分利用各级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网箱(浮子、排筏等)环保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工业养殖循环水配套,养殖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

沿海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依法依规、分类分级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决反对打着环保等旗号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标准规定限制行业发展。加强对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公众使用环保热线等平台监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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