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 2022-01-13 11:12
  • 中国网

为进一步总结农业行政执法经验,指导地方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提高办案水平,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供地方执法办案参考。

指导案例1,《浙江省宁波市蔡某某、黄某某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案》,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理规则。本案中,种农擅自将品种权人委托的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非法交易者仍然购买、倒卖非法流出种子生产基地的授权品种种子,侵犯了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称,为维护公共利益,农业农村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种子、罚款的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2,《山东省青岛市徐某某经营假种子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主观过错无处罚规则的适用。本案当事人销售的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现行种子法律法规未要求种子零售商对其经营的种子进行质量和真实性检验;同时,当事人在采购时核对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进货查验流程和方式符合一般农资门店的采购习惯,种子信息已按要求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履行了种子零售商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据此,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指导案例3: 《四川省江油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水稻种子案》:非法植物检疫活动处理规则。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运输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跨省运输还应事先征得当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据此,农业农村部门在对种子进行执法检查时,不仅要检查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台账、质量、真伪、转基因成分等。还要查验种子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证书标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安全。

指导案例4,《上海市奉贤区某农资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涉及未经审理推送主要农作物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必须符合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等规定。不得在农作物品种适宜的生态区外推广或销售,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以种子包装上的认证号、引进号检查为突破口,通过查看标签、查询认证信息等方式,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有效保护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5 《山东省烟台市孙某某生产经营假兽药案》涉及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案情复杂,当事人非法生产经营十分隐蔽,涉及多个省份。考虑到其行政执法调查手段有限,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出具涉案产品为假兽药的鉴定意见,为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精诚合作,密切配合,充分体现了农业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有机联系形成的强大合力

指导案例7 《湖南省株洲市凌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涉及网络经营中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活动的处理规则。近年来,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网上销售的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储存、配送场所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区域,在农产品质量违法后,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往往会导致执法实践中的纠纷。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准确适用了《浙江省温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冒登记证农药案》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违法行为管辖的规定,及时查处了相关违法行为,对其他地方农业执法部门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指导案例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涉及随意遗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实践中,有的地方病畜病死畜禽时有随意丢弃,但大多是偷偷丢弃,难以发现和确定违法者。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向案发现场周围群众了解情况、掌握初步线索后,利用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和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精准锁定违法行为人,查明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为查处类似遗弃病死动物违法案件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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