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粮食收购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 2022-03-31 11:18
- 农民日报
山西从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安全出发,自4月1日起对粮食收购活动实施《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粮食收购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规范和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对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收购粮食。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流通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多元化、公平、开放、竞争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价或者提价;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不囤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在收购地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告知粮食销售者,并将粮食销售款及时支付给粮食销售者,不得拖欠和打白条;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
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储备机构要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同时,鼓励和支持建设产、购、储、加工、销一体化的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股份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业企业对接,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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