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粮食作物的立法

  • 2022-08-02 15:43
  • 安徽日报

7月29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号,规定从“小切口”入手,重点关注粮食作物生长期可能出现的人为毁粮现象,明确除用于青贮饲料的密植小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长期收储水稻和小麦。

加强对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最近一些地方出现了割青毁粮、铲苗毁田等现象,对粮食生产构成威胁。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保障粮食安全的综合性专门法律,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保护生长期的粮食作物,惩治破坏粮食生产的行为,对于促进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生产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作物生长保护主管部门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生长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保护粮食作物生长期的责任,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在耕地上非法挖沟、挖塘、绿化或者损毁粮食作物,不得非法割青或者损毁粮食。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意识,做好工程建设与粮食生产茬次的衔接,最大限度地保证耕地的粮食生产收益。

还规定青贮要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在次年春夏青贮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春夏作物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头条推荐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