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升学季。为了吸纳优质生源,提升学校竞争力,成都某外国语学校提前组织“直升考试”,并以入学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而学生韩某在签订协议后改变主意,能否退还入学协议中约定的“学位定金”呢?近日,成都市新都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交了2万元定金没去 学生主张退还学位定金
2017年4月中旬,成都某外国语学校组织本校初中部学生参加直升高中部考试,韩某参加考试并通过录用。
2017年4月20日,韩某应学校要求签订了《2017年初升高学生入学协议》,并按照入学协议约定内容缴纳2万元作为学位定金。后韩某参加初升高统一考试,被另一中学录用,未到此所学校高中部就读。韩某向学校主张退还学位定金,学校以违反入学协议约定为由,拒绝退还。
韩某遂将学校诉至新都法院。
双方共同签订的入学协议第4条约定:“享受全额奖学金学生均须缴纳人民币20000元作为学位定金。该定金新学年开学后可冲抵第一学期应交的其它相关费用,如该生放弃直升,定金不予退还。”原告韩某主张此条约定中收取学位定金的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教学条件、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相关费用”之规定;被告成都某外国语学校不予退还学位定金的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受教育者退学、转学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学校应当退还相应费用”之规定。
协议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学生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韩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基于获得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的利益诉求,被告学校本着吸纳优质生源以树立学校品牌的经营目标,双方为此签订《入学协议》,该协议当事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学校收取的“学位定金”不属于学杂费用,而是一种担保方式,应按法律规定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原告不履行入学协议,到其它学校就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新都法院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