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3岁进幼儿园之前谁来带教看护,是不少双职工家庭面临的现实困扰。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全日托、半日托或计时托的托育机构,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幼儿父母的燃眉之急。但长期以来,托育机构缺乏统一政策标准、机构开办无明确规范、托育服务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突出。
7月8日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托育机构的场所、设施、人员数量及从业资质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提出建立从业黑名单,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新京报讯 7月8日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
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人数不应超过备案人数;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机关报送。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成立家长委员会,对托育机构事关婴幼儿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托育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此次征求意见的两个文件主要是解决托育机构的标准规范问题,填补了托育机构的标准规范空白。”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匡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他看来,虽然上海、四川等地已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行业标准和规范依旧缺失。上述两个文件出台后有助于托育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从而推动托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完善与生育相关的配套政策,有助于支持家庭发展和缓解养育压力。
追问1 托育机构如何开办?
到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记者注意到,为缓解托育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两份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此前,托育机构究竟谁来办、谁来管、怎么管,并不清晰。对此,文件明确,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文件还提出,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追问2 开办托育机构应满足什么条件?
生活用房人均面积不低于3㎡,户外场地人均不低于2㎡
针对托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规模,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设施设备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人员规模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追问3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托育人员应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并受过保育教育培训
对于托育机构人员的任职资格,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
其中,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的托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
协助托育人员、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追问4 托育机构如何保护婴幼儿安全?
24小时监控,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建立从业黑名单
近年来,针扎、掌掴等托育机构或人员虐待伤害婴幼儿事件频遭曝光,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记者注意到,两份文件中多项规定涉及托育机构婴幼儿安全。
例如,征求意见稿提出,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文件提出,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此外,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