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等。
山东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按规定成立清算组,依法做好财务清算、财产清偿等工作,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清算完成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
山东要求,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民办学校,如果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学校分立。分立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此外,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
山东要求,在具体实施上不搞“一刀切”,既切实保障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稳定和激励现有举办者继续办学,又形成竞争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过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