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

该条例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该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在其监护人陪同下,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该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同时,学校应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该条例还规定,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虐待、伤害、猥亵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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