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臻代表建议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龄津贴

今天,福建省漳州市实验小学党委书记兰臻代表在全国两会上建议: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龄津贴标准。

兰臻代表表示,我国于1985年出台《关于教师津贴的若干规定》,开始对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发放教龄津贴。《规定》明确,教龄津贴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按现在的教师工资水平计算,每月3元~10元的教龄津贴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兰臻代表进一步表示,“教龄津贴是为鼓励中小学、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教育职业给予的岗位津贴,具有物质鼓励和精神激励双重含义。”兰臻代表认为,要鼓励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鼓励年轻教师终身从事教育,需要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经济收入。

为此,兰臻代表建议,作为体现教师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价值的教龄津贴,应与教师工资同比例增长,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适当提高教师教龄津贴。依据社会整体物价水平或教师基本工资数额,建立按比例协调联动的办法,规定合适的百分比,与其他津贴、补贴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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