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旅游平台马蜂窝被曝数据造假,2100万条点评中有85%以上是从竞争对手网站抄袭来的。不论马蜂窝如何义正言辞地表示“文中所述数量与事实不符”,但马蜂窝平台上的确存在数据造假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业内人士表示,数据造假问题,包括刷单、刷量、刷分、搬运原创内容等,已成为行业的大问题,也是目前许多点评类网站的“潜规则”。
网络数据造假现象的严重程度超乎想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造假已成行业潜规则,被曝光的旅游平台马蜂窝数据造假,不过是整个行业的冰山一角。在刷单、刷量已形成竞争态势之下,数据造假让一些商家和平台已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性。二是数据造假并非新生事物,存续日久且呈现出越打越严重的态势,在舆论持续关注和公众日益反感的背景下,治理处于相对滞后和低效的层次,致使这一乱象始终难以得到根治。
数据造假的危害性在于,数据注水已掩盖了实际情况,让受众难以通过准确数据看到真实情况,并由此作出客观而理性的判断。比如网店通过刷单和刷好评,制造了一个虚假的消费场景,夸大了产品受众的好评度,对消费者的消费取向形成了事实上的误导。更重要的是,刷单所带来的数据结果,对其他靠真实业绩而积累数据的商家而言,势必会带来不公平的竞争。靠诚实经营并长期积累的数据业绩,刷单者短时间内就可以搞定并实现赶超,这样的结果让人难以接受。既然低成本的刷单可以营造所需要的一切消费场景,甚至可以成为打压、抹黑竞争对手的工具,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下,效仿者只会变本加厉,助推数据造假乱象变得更为严重。
2016年浙江查获四家刷单平台,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涉案商家1.86万家,这些商家涉及多个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现在旅游平台马蜂窝被曝数据造假,这些案例中的很多数据造假的主体,大多也是知名电商平台。如果知名电商企业都要靠数据造假来进行业绩加持,其他急于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市场主体,造假的冲动只会更加强烈。
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刷单平台若涉及的数量较大,还涉嫌非法经营罪,可以依法进行查处。从法律界定看,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还是非法经营定性,行政与刑事规制并未缺位。同时,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该案去年11月判决,阿里巴巴获赔20.2万元)也形成了颇有影响力的警示效应。客观地说,无论是从现实需求、社会共识还是约束手段看,对数据造假的行为已有相当威力的震慑性和约束力,何以“乱象依旧”甚至“愈演愈烈”呢?
深究起来,问题的关键不在“如何治”,而在于未能解决“谁来治”的主体责任。由于平台履责不力、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多种因素,多方主体往往都投鼠忌器而难有作为,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之后,示范效应也未能产生井喷之势。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相对脱节,也难以形成坚强有效的整治合力,与刷单炒信的严峻现实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因此,要回答“究竟能不能治好点评数据造假”,厘情各方责任并形成联动效应,才是真正的破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