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成为促进行业发展和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市场监管的新要求,《办法》立足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职能,明确了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和联合惩戒等相关事项,建立了一整套管理流程。《办法》的发布,是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体现,将对旅游市场形成有力震慑,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从宏观政策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在2014年正式出台全国性的顶层设计文件,将其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伴随各项工作的推进,截至2018年,国内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以“信用中国”网站建设为代表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能力不断增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显威;联合奖惩备忘录覆盖领域持续扩大。截至2018年年底,60多个部门已累计签署50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联合奖惩措施,联合奖惩的成效不断凸显。
从旅游业发展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速度很快,已经成为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国,并形成了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同时,也要看到,旅游市场存在的虚假宣传、强迫消费、甩团滞留、安全卫生等问题在有些地区依然较为突出,融合业态的深入发展也对监管手段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增强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成为促进行业发展和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随着《办法》的出台,文化和旅游领域已有《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形成了“黑名单+备忘录”的信用监管机制。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此前信用监管制度的短板和不足,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拓展了覆盖范围,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纳入黑名单管理。适用主体既包括传统的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导游等从业人员,也包括新兴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即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及从业人员,同时还适用于失信被执行人。二是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改变了过去必须上升到国家部委层面,“拿大炮打蚊子”的状况,有助于扩大覆盖范围,实现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精准打击,减少监管盲区。三是与《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现了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确保联合惩戒行为准确界定、便于操作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四是明确了标准化的管理体系。《办法》提出建立列入、告知、发布、惩戒、信用修复、移出等一整套管理流程,实行动态管理,使黑名单管理更加讲究程序正当,让惩戒真正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度的完善只是第一步,强化《办法》落地实施,还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随着《办法》的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不断细化黑名单对应的惩戒举措,形成一系列案例,通过公益广告、宣传栏、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让更多人知道这一《办法》,了解被纳入黑名单的情形和严重后果,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二是严格措施落实。《办法》已对旅游市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提出了制度性安排,但如果惩戒举措落实不够严格,其震慑力和效果必定难以保障。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做好贯彻执行,确保惩戒措施严格落实。
三是强化机制保障。《办法》实施过程中,无论对主体失信情形的认定,还是列入、告知、发布、惩戒、信用修复、移出等环节的运作,都需要相关单位、流程、平台的有序衔接和跨部门协作。应当尽快完善《办法》实施的各项配套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必要时要与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为《办法》落地实施提供体制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