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兵)假期,外出旅游散心成为不少市民的首选。在游玩中,安全是重中之重。1月25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民事索赔案件,给准备在春节假期外出跟团游玩的市民提了个醒。
2018年3月份,市民王先生和爱人与石家庄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越南加西双版纳13日游。游玩期间,王先生和爱人所在的旅游团在乘坐一辆客车前往西双版纳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不少游客受伤。王先生和爱人均受伤住院,夫妻俩在云南省当地医院治疗了三个月,花费了数十万元的费用。事故发生后,虽然旅行社方面当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是对于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害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当年9月份,想到出去游玩受伤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在仔细查看旅游合同后,王先生夫妇将旅行社和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长安区法院。
在随后的庭审中,旅行社负责人认可存在违约行为,但称没有实际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人则称王先生夫妇受伤是因为车辆侧翻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接待夫妻俩进行活动的云南省当地旅行社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旅游过程中,王先生夫妻二人因所乘坐的汽车发生侧翻造成两人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主张作为旅游经营者的旅行社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因旅行社就本次旅游在保险公司入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向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追偿。
经过调查,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入有旅行社责任保险,还有相关诉讼等费用承担细则说明。同时,旅游团车辆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夫妻二人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今年1月初,保险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正式生效。事故发生近一年后,王先生夫妻二人终于在今年春节来临之前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法官提醒:临近春节假期,计划外出旅游的人数增多,市民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游览、娱乐项目,同时,大家要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参加的旅游项目,投保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提示和告知,如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应责任人要求赔偿,并在旅游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