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发布三起消费维权案件
使用的电动平衡车突然断电,消费者摔成骨折谁来赔?参加“免费旅游”反被推销高价保健品,还能要回钱款吗……3月15日,为警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州多家法院发布了相应的消费维权案件。
■本版统筹: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麦婉诗 通讯员 云法宣 荔明 阚倩
案件 1
平衡车断电摔伤人 法院认定产品有缺陷
2015年12月8日,小张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台电动平衡车。一个月后,行驶中的平衡车突然断电,小张一个不留神被摔成了骨折。
小张表示,“摔伤后,我多次联系商家,要求解决问题,但对方拒绝解决。”2016年3月7日,小张将网站经营平台某公司、销售者珠海某公司、生产商天津某公司和常州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网站经营平台某公司与销售者珠海某公司表示,小张受伤的原因是自身操作不当所致,产品不存在缺陷,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站经营平台公司是平台的提供者,平衡车由珠海某公司单独销售,双方不属于联合销售。而生产商认为,产品质量合格,公司已履行危险警示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生产商拿出《CQC产品认证证书》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可这份证书的完成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而小张购买平衡车的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天河法院认为,明显的时间差使得这份证书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不存在缺陷。法院确认小张购买的平衡车存有缺陷,并在行驶中突然断电的事实。
天河法院认为,小张没有按说明书佩戴护具,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方对小张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张承担30%的责任。
尽管小张认为网站经营平台某公司与销售者珠海某公司是联合销售,但并未对此提供证据。因此,网站经营平台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天河法院判处销售者珠海某公司、生产者天津某公司和常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物质性损失3万余元,销售者珠海某公司退还货款,原告退还电动平衡车。宣判后,被告方上诉。2018年7月,原被告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 2
销售假冒名茶 母子俩先后获刑
3月15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因为销售假冒的名茶,母子俩人先后被判刑。
李某与王某一对母子,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他们以荔湾区某市场档口为销售、仓储窝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大益”茶叶。
2018年5月,民警在该档口当场抓获李某并缴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鉴定,这批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共价值50万余元。2018年9月,荔湾法院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8年11月,逃逸在外的王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抓获。在法庭上,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其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荔湾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本案中,证据证实涉案档口及仓库均为王某租赁,王某主要负责进货和销售,李某也负责销售,因此,王某和李某均是主犯。王某在李某被抓获并被判刑的情况下,仍不主动归案,不宜适用缓刑,遂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 3
老人参团旅游被坑花2.4万买“保健品”
2018年1月初,广州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主动邀请林某参加旅游,承诺提供免费的酒店和三餐供应,保证不用老人花一分钱。
旅行当晚,林某和其他十多名老人被带到广州白云区一间“国医馆”。一名自称是医生的女性工作人员为老人推销“特效保健品”,其中包括航天海藻糖、天葡片等。很多老人掏钱买了这些保健品。
第二天早上,林某感觉身体不适,被带去让“女医生”看诊。该名“女医生”仅看了几眼,便“看”出林某存在脑梗心梗前兆,并称如果不及时吃“特效产品”,后果不堪设想。
随后,该名工作人员给林某开出了24430元的“特效产品”。林某回家后,才发现部分“特效产品”标注的名称都是“××无糖压片糖”,实际上是叶黄素和柠檬酸钙,而所谓的天葡片其功能写的是“缓解疲劳”。
林某马上到国医馆要求退货,但国医馆称只有出租场地,没有销售产品;林某又去找广州某科技公司,结果该公司不在经营地址。
林某只好向法院起诉广州某国医馆、广州某科技公司,认为两被告向其推销所谓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保健品,侵害其消费者权益,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今年3月14日,记者从白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向林某进行了赔偿,于是林某撤回了诉讼。
法院建议
老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
不要轻信推销人员陈述
记者从白云法院获悉,该法院经过分析发现,近年来,涉老年人消费合同纠纷不胜枚举,此案纠纷的特点往往是:
一是合同签订往往以免费旅游、免费领取物品、免费参观为幌子,安排特定类型人群(如老年人)参加,在过程中自行加入保健讲座、消费类推销等项目。二是多为保健品、食品、生活用品,这些产品大部分仅为普通食品,基本无保健品批准文号,其中亦不乏假冒伪劣产品,但销售价格过高。三是合同价款不透明,导致不同的老年消费者购买同类产品的价格高低不一,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为防范同类型纠纷出现,切实保障中老年人消费合法权益,法官建议,老年消费者应树立正确消费观。对商家组织各种免费活动,特别是涉及外出等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活动,要保持慎重与警惕的态度,在充分了解活动性质以及商家信誉后再做决定。
对于活动中推销的产品,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陈述,可随时通过手机查询该产品的外观、类别、功能以及价格,对比后再作决定。如网络上无法查核或者被组织者禁止查核的,即可推断该销售行为存在问题。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警求助。
同时,在发生消费纠纷之后应该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