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禁开办民宿 厦门旅游条例(草案)昨日审议

台海网6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沈华铃/文吴晓平/图)昨日上午,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及市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报告。《条例(草案)》针对厦门市存在的民宿规范管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执业规范、旅游公共服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为推进厦门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据悉,早在1997年厦门市就制定了《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但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国家旅游法的出台,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新的条例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住宅区、商业综合体住宅禁办民宿

其中,对民宿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以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条例(草案)》对民宿实行特殊区域管理,禁止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允许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区、湖里区应当严格控制民宿开办区域,划定的民宿开办区域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开办民宿将实行备案制,即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者依法取得商事登记后,到区政府制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将推送至公安机关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建设、住房、旅游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民宿经营者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进一步简化其经营手段。《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立民宿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即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和民宿经营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民宿经营者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此外,《条例(草案)》对既有民宿的管理还作了相应规定,即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民宿,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整改仍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虚假名义招揽游客最高罚5万

在规范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部分禁止行为;同时,针对目前存在以“鼓浪屿旅游集散中心”“鼓浪屿票务中心”等虚假名义招揽游客的行为,规定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牌匾名称应当与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虚假名义招揽旅游者。违反该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强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条例(草案)》还规范了“不合理低价游”购物行为。旅行社未经协商,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或者安排旅游者到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游购物场所购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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