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志愿服务经费应接受社会监督,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措施予以激励。
截至2018年底,我省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注册志愿者人数超过839万,提前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13%注册目标。
此次《条例(草案)》细化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权利义务。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同时,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条例(草案)》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对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旅游景点、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等措施予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