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活化利用文物,优先用于陈列展览旅游观光等

新快报讯 记者李佳文报道 12月11日,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印发了《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及《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技术措施指引》《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两个附件。该《办法》自印发之日(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文物认养的概念“是指在不改变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委托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约定期限内承担保护、管理、维修受托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和行使使用受托不可移动文物获取收益的权利的文物利用方式” 。

根据《办法》,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文物,并承担文物活化利用管理责任。

对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方式包括通过直接指定或公开征集认养人、委托他人、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给承租人。

对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可以开展文物活化利用或通过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给承租人的方式实施文物活化利用。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的方向,《办法》规定,活化利用可与社会服务、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传播、旅游等产业相结合,优先用于陈列展览、旅游观光、文化创意、文化研究、科技孵化、众创空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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