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可正常开展湖南省内旅游业务

今天,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恢复文化旅游企业部分经营活动的通知》,就恢复全省文旅企业部分经营活动明确,各旅游企业可正常开展湖南省内旅游业务。各市州文化场所、旅游企业(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恢复本辖区内开放和经营活动的范围和程度,由市州党委、政府按照“分区分级”原则,根据疫情作出安排。

通知强调,各旅游企业可正常开展湖南省内旅游业务,暂不得经营跨省(区、市)和出入境的团队旅游业务及“机票+酒店”旅游业务。结合季节特点,旅游企业经营期间着重做好“旅游租车”、地质灾害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通知指出,文化旅游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办、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大力推行“健康通行码”,妥善做好疫情防控和恢复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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